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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执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杰申请执行蒋道军、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蒋道军,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虞执字第718-2号申请执行人孟杰,男。被执行人蒋道军,男。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决定立案执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道军、王凤英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道军、王凤英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道军、王凤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王凤英的部分存款予以划拨,现未能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凤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凤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