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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2957号原告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沛,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沛,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陈某甲辩称,他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纠纷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子(陈某乙,2014年3月21日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且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