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帮琼与深圳市恺美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琼,深圳市恺美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41号原告杨帮琼,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恺美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欧家岚垭社,组织机构代码59229161-3。法定代表人肖遥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帮琼与被告深圳市恺美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帮琼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帮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帮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帮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