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2882号原告朱某,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岳海艳,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燕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