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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耿艳艳与陈林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艳艳,陈林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耿艳艳,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林冲,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耿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和申请人耿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