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吴小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354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关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辉,男,1986年4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该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