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磊、付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磊,付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815号。法定代表人刘印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罗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光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付妍,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磊、付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经庭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