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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磊、付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磊,付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815号。法定代表人刘印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罗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光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付妍,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磊、付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已经庭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