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袁晨畅与王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晨畅,王志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4号原告袁晨畅被告王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晨畅与被告王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晨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晨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晨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晨畅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