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韩锡基与缪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锡基,缪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韩锡基。被执行人缪志华。申请执行人韩锡基与被执行人缪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博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800元及利息9348元和承担受理费2015元、执行费68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缪志华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城支行的存款2085元(账户:80×××55)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