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惠瑜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惠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惠瑜,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再审申请人梁惠瑜因与江门市蓬江区达兴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兴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驳回梁惠瑜再审申请。梁惠瑜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2月4日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判令达兴顺公司支付拖欠的2011年11月工资1617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将再审申请人梁惠瑜的再审申请材料退回本院,要求本院依法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二正裁定6终字008681.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惠瑜因与达兴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驳回梁惠瑜再审申请。梁惠瑜不服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之规定,梁惠瑜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其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梁惠瑜如不服该裁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梁惠瑜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平惠审 判 员 谭力强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区美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