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亦武、叶文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亦武,叶文远,黄文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66-1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林郭,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亦武。被告:叶文远。被告:黄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亦武、叶文远、黄文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6元,减半收取440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8元,由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