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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楠诉被申请人吴艳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楠,吴艳茹,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30号申请人吴楠,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吴艳茹,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王磊,35岁,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吴楠诉被申请人吴艳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苏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