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刑初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大城县古文化街百汇电脑销售部负责人。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在经营大城县古文化街百汇电脑销售部期间,利用其受大城县财政局、大城县商务局委托审核购买长城牌和联想牌电脑农户信息及垫付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条件,在销售家电下乡品牌电脑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不享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所购买电脑的家电下乡标识卡取下后,虚报为享受家电下乡补贴的农业户口的人购买,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17752.93元据为己有。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到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骗取的上述款项交至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魏某等人的证言、大城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家电下乡资金补贴记录、家电下乡补助款统计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张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受大城县财政局、大城县商务局委托审核并垫付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款的职务便利,骗取补贴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退缴至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一万七千七百五十二元九角三分由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王德营审判员 王银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簌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