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创商贸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河南省合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达明淯新城C区*号楼********号。组织机构代码39611565-5。法定代表人庞国高,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秀国,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内乡县。原告合创公司与被告王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秀国及被告王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1日和2015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售了2000件价值为234100元的“川西明珠”系列白酒。被告仅支付50000元后,下欠1841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酒款1841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支付被告给各村铺货花费的费用1400元。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川西明珠”系列酒货款结算单二份,以证实被告下欠原告酒款184100元至今未付。2、凭证一份,证实闫军拉走的40件酒,系闫军借被告的,与原告无关。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川西明珠”系列酒货款结算单属实,我已支付原告酒款50000元。现在还有1000多件未销售出去,从2015年农历正月起我就和原告合创公司联系,让其来盘点酒,将未销售的酒拉走。但原告拒绝拉酒。是原告违约在先。另外原告还应支付我装卸费、收货费、租赁费等5730元,协助收回外欠酒款4200元,闫军拉走的40件酒,应属原告收回货款,折抵欠款。被告王涛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协议及凭条各一,以证实被告是受闫军委托销酒及闫军在被告处拉走“川西明珠”系列酒40件。2、收货凭证二十份,以证实尚欠酒款,应由原告合创公司负责收回。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有异议,且被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无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提出与公司无关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该证据,系其与下线间发生买卖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凭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将债权转移给原告,该证据本院不予认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和2015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售“川西明珠”系列白酒,并由被告王涛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二份,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亦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在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酒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经双方核对,尚欠原告184100元未付。审理期间,本院先于执行尚未销售的“川西明珠”系列白酒(共计1494件、价值172863元)给原告,折抵欠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王涛尚欠原告酒款11237元未付。原告同意支付被告铺货费1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间形成合法的“川西明珠”系列酒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了“川西明珠”系列白酒,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经本院先于执行未销售白酒折抵172863元货款,目前尚欠货款11327元未付,被告理应全额偿付。被告辩称,原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其装卸费、收货费、租赁费等共计5730元、外欠酒款4200元应由原告协助收回,闫军拉走经典红20件、喜酒20件应认定为公司的收回行为。该辩解,除原告同意支付铺货费1400元外,其他部分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闫军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原、被告买卖关系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处理,故被告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合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6600元,原、被告各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书杰审判员 孙仲杰陪审员 袁增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