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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00号原告: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俊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恒品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红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