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晓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398号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静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隋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