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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万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恩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恩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万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恩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万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万家码头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才,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恩鹏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万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747号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恩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恩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恩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丽霞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