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太重与邓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重,邓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51号原告刘太重。法定代理人张桂娟。被告邓佳东。法定代理人丁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太重与被告邓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太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