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太重与邓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重,邓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51号原告刘太重。法定代理人张桂娟。被告邓佳东。法定代理人丁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太重与被告邓佳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太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