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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傅淑清与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淑清,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淑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上诉人傅淑清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寿区国土房管局)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征收房屋适用的法律法规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上诉人傅淑清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房屋适用的法律法规违法错误。在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释明调查中,上诉人陈述其具体请求是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第55号令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00)21号文件违法。由于本案上诉人是直接对规范性文件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00)21号文件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审查的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第55号令即《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系行政规章,亦不属于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故,一审法院以傅淑清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傅淑清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傅淑清提出撤销一审裁定并重审本案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