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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正威与郑凯、王兵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威,郑凯,王兵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043号原告王正威,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冉、王雪娜(实习),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凯,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被告王兵非,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生。原告王正威诉被告郑凯、王兵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正威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