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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铁良与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良,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5993号原告李铁良,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万安里8号,注册号110000004332469。法定代表人蔡涟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铁良诉被告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海津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铁良诉称,我系海津富公司员工,在海津富公司工作期间,海津富公司曾向我支付自入职至2008年的取暖费,但在2009年后一直未向我支付取暖补贴,我多次主张权利均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津富公司向我支付2009年至2014年自采暖补贴8100元,海津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李铁良就取暖费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将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铁良的起诉。李铁良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禹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