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8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委托代理人代艳荣,旬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