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春梅与于倩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梅,于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55号申请人胡春梅,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利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倩倩,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胡春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倩倩名下价值2363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胡春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春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倩倩名下价值二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元的财产。申请人胡春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智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