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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路昌行与秦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昌行,秦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515号申请人路昌行。被执行��秦高祥。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14)乐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