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路昌行与秦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昌行,秦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515号申请人路昌行。被执行��秦高祥。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14)乐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