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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袁元与康津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元,康津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923号原告袁元。法定代表人周兴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荷花,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津渝。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元诉被告康津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康津渝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2016-龙)汇融保第0106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康津渝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