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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丹、丁铁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晓丹,丁铁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93号原告: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继新,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丹,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中宁,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铁军,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丹、丁铁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张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宇佳、杨红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晓丹于2016年3月17日给付原告2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金飞马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杨宇佳审判员 杨红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