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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苏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苏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负责人刘保欣,行长。被告苏杰。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被告苏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