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一程与王亚子、山东欧美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程,王亚子,山东欧美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29号原告孙一程。委托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子。被告山东欧美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79号三庆会文轩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文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展,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程与被告王亚子、山东欧美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8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