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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姬亚辉与苏伟、孟冬梅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亚辉,苏伟,孟冬梅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04号原告:姬亚辉,男,1969年6月1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冬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亚辉与被告于苏伟、孟冬梅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