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姬亚辉与苏伟、孟冬梅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亚辉,苏伟,孟冬梅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04号原告:姬亚辉,男,1969年6月1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冬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亚辉与被告于苏伟、孟冬梅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