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327号原告冯某,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又名成随,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