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宁夏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丁晓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瑜佳,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周梦,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物业费用7645.28元、违约金1396.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9741.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梦的银行存款974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