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蚌埠金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8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