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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进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32号罪犯吴进升,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进升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进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吴进升减刑十一个月八天。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吴进升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进升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累计获奖励分88.3分。本院认为,罪犯吴进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进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天(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