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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与臧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臧志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228号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绍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臧志光,男,1980年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臧志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对被告臧志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