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殿祥与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祥,张俊芳,张勇,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号申请人郭殿祥(郭春岭之父),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东小杨村。申请人张俊芳(郭春岭之母),女,1971年6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勇,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东三里村。被申请人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冀JR92**/冀JJ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申请人郭殿祥以2016年3月8日同张勇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张勇驾驶的冀JR92**/冀JJ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冀JR92**/冀JJ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地点为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