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金明等与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明,刘玉枝,高峰,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12号申请人:王金明,男,37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申请人:刘玉枝,女,62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被申请人:高峰,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被申请人: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富强南路以西友谊大街以南金荣财富中心A2302。申请人王金明、刘玉枝与被申请人高峰、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明、刘玉枝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蒙B799**/蒙B0C**北奔牌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京PN3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及申请人王金明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物流园区支行账号为71022012100000016*****的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蒙B799**/蒙B0C**北奔牌半挂车一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王金明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农村商业银行物流园区支行账号为71022012100000016*****的存款五万元。三、依法查封王金明所有的京PN3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俩档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