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柏平申请执行孟凡同、孟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柏平,孟凡同,孟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高柏平,男被执行人孟凡同,男被执行人孟祥龙,男申请执行人高柏平与被执行人孟凡同、孟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孟凡同、孟祥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柏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孟凡同、孟祥龙偿还借款4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凡同、孟祥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除已扣划孟祥龙银行存款9864元外,均未发现孟凡同、孟祥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孟凡同、孟祥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凡同、孟祥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柏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孟凡同、孟祥龙新的财产线索,高柏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