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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罗国枢与刘武贤、范成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国枢,刘武贤,范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罗国枢,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武贤,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范成坤,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罗国枢申请执行刘武贤、范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10时至2017年3月15日10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刘武贤、范成坤购买的坐落于翠屏区白沙组团地中海蓝湾27幢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3.34平方米),通过公开竟价,买受人张茂杰以最高价637600元竟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翠屏区白沙组团地中海蓝湾27幢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3.3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茂杰所有,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茂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茂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