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义全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41号原告林义全,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负责人刘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全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义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