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4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大全、张世友与彭文刚、曾剑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全,张世友,彭文刚,曾剑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4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全,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现住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执行人张世友,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现住攀枝花市米易。被执行人彭文刚,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执行人曾剑枫,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张大全、张世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文刚、曾剑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文刚、曾剑枫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曾剑枫在中国农业银行会理金带路分理处账号为622846096000981401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900.00元至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