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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红彬与周仙丽、周文才附带民事赔偿2015执36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彬,周仙丽,周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彬,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周仙丽,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周文才,住江西省余干县。申请执行人陈红彬、周仙丽与被执行人周文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共计3535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依法向银行及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以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