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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闭志华与张喜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志华,张喜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闭志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张喜桂,男,1983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4)上法执字第21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喜桂所有的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新城B5幢1单元102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喜桂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喜桂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喜桂所有的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新城B5幢1单元10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何深琛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