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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玲与高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高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70号原告:徐玲,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高坤梅,女,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与被告高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高坤梅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车辆,或冻结高坤梅银行存款124000元,或查封高坤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吴俊、杜明分别自愿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坤梅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或冻结高坤梅银行存款124000元,或查封高坤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吴俊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限制其转移过户;三、查封杜明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限制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