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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福永与韦道付、陈志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永,韦道付,陈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9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永,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韦道付,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志才,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道付、陈志才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道付、陈志才的银行存款2169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曼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