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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凯为与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李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56号原告:王凯,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被告:李腾,男,年龄不详,汉族,盘锦市水文局职工,现住辽宁省兴隆台区。(按原告起诉状列明)原告王凯为与被告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凯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