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6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魏树彬,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某,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