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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6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魏树彬,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某,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