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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65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阎明,职务系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崇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崇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