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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大海、王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海,王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海,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王挺杰,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大海与被执行人王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大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挺杰支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挺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大海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挺杰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刘大海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挺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2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