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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李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20号原告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3000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窈窈人民陪审员  毕明艳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岩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