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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庆平、亓瑞豪与徐庆平、亓瑞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庆平,亓瑞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庆平,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亓瑞豪,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B区5楼515室。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庆平与被申请人亓瑞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徐庆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庆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传红 关注公众号“”